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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使用和变更
- 2020-02-20-

  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使用和变更:

  车辆生产公司应当按照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许可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样性,承担车辆产物一样性主体责任,保障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物与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物技术参数一样。

  车辆生产公司发现产物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停止相关产物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已经取得许可的摩托车生产准入,出现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产物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物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减少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叁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变更扩展产物的,应当符合相关我国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生产公司或者产物许可信息填报错误,公司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规定的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公司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物的技术参数、注册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公司可以在变更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按照原许可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物。我国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摩托车生产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