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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使用和变更
- 2021-03-02-

  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使用和变更:

  车辆生产公司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车辆生产公司和产物准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同一生产,对同一车辆产物承担主要责任,保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物与原产物相同申请准入许可证的车辆产物技术参数。

  车辆制造公司发现产物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物,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摩托车生产准入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产物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变更说明和变更前后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上牌汽车产物需要增加、更换、减小技术参数,增加、改变实际生产地址的,汽车生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叁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产物如有更改或扩充,应符合中国有关车型命名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制造公司或产物许可证信息填写错误的,公司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予以更正。

  经批准的车辆制造公司变更所公告车辆产物的技术参数、注册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号和生产地址的,车辆制造公司可以自变更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销售按照原许可证技术参数生产的库存车辆产物。除非中国的政策和标准另有规定。

  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以其他形式取得的摩托车生产准入。